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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號 債 權 人 暐凱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乃芸 債 務 人 沛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美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柒佰肆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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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王義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柒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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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5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劉俊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肆拾陸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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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114-司促-495-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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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65號 債 權 人 豐丞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宇 債 務 人 大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致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伍仟陸佰零 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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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113-司促-36165-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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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2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陳羿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柒拾陸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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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1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王士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參佰玖拾肆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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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9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于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玖拾柒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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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2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邱筠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捌佰陸拾肆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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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2號 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債 務 人 寶勝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緯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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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 營) 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債 務 人 AGUSTIN DAVE GYVER RUIZ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參佰伍拾柒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8

PCDV-114-司促-103-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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