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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告王義興,要求他支付新台幣11758元,外加從112年2月8日起算的利息(年利率5%),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王義興不服,需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他沒提出異議,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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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王義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柒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