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29號
原 告 李皓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炳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3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TCEV-113-中補-3429-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