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3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承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捌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7日
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0,59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21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2,21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62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0590元 蔡承達 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03% 002 新臺幣 82218元 蔡承達 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0590元 蔡承達 暨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82218元 蔡承達 暨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TCDV-114-司促-6234-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