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王信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參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信凱於110年1月11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
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
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
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
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1、本金債權:新
臺幣37,279元整。2、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第
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
0日為止。A、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51
元整。B、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9月26日起,以本
金新臺幣37,279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
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
間之利息。3、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
第四條)。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
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
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
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
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
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
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證物名稱及件數:1、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2、交易紀錄一覽表
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124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279元 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124-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