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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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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4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王國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9

TCDV-113-司促-29406-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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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44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哲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9

TCDV-113-司促-29449-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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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5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伯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參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8013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13,137元整,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80134。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9

TCDV-113-司促-29517-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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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419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債 務 人 林國育即九四五夯燒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9

TCDV-113-司促-29419-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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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映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佰玖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 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 款利率依年利率9.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0,999元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 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 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8

TCDV-113-司促-29391-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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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30號 債 權 人 楊俊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涂世琳即張惠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陳報7張支票之發票人為何?並確認附表中7張支票付款人 為〝張惠玲〞之記載是否有誤?(查付款人應為銀行。) ㈡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請特定一日期)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4-10-08

TCDV-113-司促-29330-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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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6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魏瑞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8

TCDV-113-司促-29363-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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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9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芸慈 債 務 人 維度壹參壹柒有限公司即源形式秘密基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婉琦 債 務 人 林昕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8

TCDV-113-司促-29293-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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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5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務 人 翁鈺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七二五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新臺幣壹仟肆佰陸 拾元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8

TCDV-113-司促-29359-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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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44號 債 權 人 焜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嘉君 債 務 人 吳福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壹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8

TCDV-113-司促-28144-2024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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