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黃月圓即張騰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騰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328,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於繼
承被繼承人張騰日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案外人張騰日(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已於民國113年5月
29日死亡,查繼承人即債務人張黃月圓(身份證字號:Z00000
0000),未於法定期日內聲請拋棄繼承,依法債務人限定繼
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合先敘明。
㈡案外人張騰日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5月2
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82%計算
,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案外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4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案外人張騰日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2月
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
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案外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25,29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㈣案外人張騰日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0月
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2%計算
,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案外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3,2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
㈤案外人張騰日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2
9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26%計算
,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案外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1,26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00元 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82 002 新臺幣25292元 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003 新臺幣123241元 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2 004 新臺幣171267元 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2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25292元 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123241元 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171267元 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PTDV-114-司促-1484-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