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陳情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5 號
聲 請 人 張家原
上列聲請人因陳情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陳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35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建築
法第 73 條第 2 項、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下合
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審查。其主
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得對未經核准變更使用
擅自使用建築者,施以裁罰、限期改善等,卻限制建物區分
所有權人之公法上權利,使其不得對怠於行使職權之主管機
關,請求該機關依該規定行使職權,已侵害人民憲法保障之
生存權及財產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系爭規定並未賦予建
物區分所有權人,請求主管機關依該規定行使職權之公法請
求權,是聲請人不得對之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亦已侵害聲請
人受憲法保障之居住自由權、生存權及財產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
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
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
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
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
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
要件。
三、核聲請人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之主張意旨,僅屬
以一己之見,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
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以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
系爭規定之解釋、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
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上
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