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737號
上 訴 人 李河任
被 上訴人 艾麗兒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昕渝
被 上訴人 賴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二月七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PCEV-113-板小-3737-20250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