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呈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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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章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章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章和(下稱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27-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紹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紹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紹甫(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 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2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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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健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健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健凱(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 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3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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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維祥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維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維祥(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9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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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奕嘉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奕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奕嘉(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 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4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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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瓊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瓊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瓊文(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9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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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家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家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瑋(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2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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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詩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詩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詩豪(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5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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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佳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佳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95-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寶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寶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寶富(下稱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5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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