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江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柒仟陸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江美玲於民國112年03
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2
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897,607元正未
給付,其中851,309元為本金;44,133元為利息;2,165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3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1309元 江美玲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TCDV-114-司促-6301-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