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琮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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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重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呂敬寬 代 理 人 楊紹翊律師 被 告 吳秉儒 選任辯護人 藺超群律師 被 告 簡富凱 選任辯護人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吳恩凱 選任辯護人 連憶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重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430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呂敬寬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 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案檢 察官就被告吳秉儒、簡富凱、吳恩凱於民國112年1月22日5時15 分許共同傷害聲請人呂敬寬之行為提起公訴,並認被告吳秉儒、 簡富凱、吳恩凱均涉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害罪嫌,而屬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定之罪,且聲請人是本案被 害人,符合前述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又本院徵詢檢察官、 被告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本案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 聲請人之利益,保障被害人參與訴訟之立法精神等情後,認為准 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至辯護人主 張聲請人傷勢未達重傷程度部分,猶待本院審理確認,尚難憑此 即謂聲請人於現階段參與訴訟有何不適當之情。從而,聲請人聲 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2024-10-15

PCDM-112-訴-1430-20241015-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26號 原 告 曾逸晏 被 告 陳祐塘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76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2024-10-15

PCDM-113-附民-1326-20241015-1

金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威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2 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威慶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官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於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被告羈押 必要與否,應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由法院 斟酌認定。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追訴、審判及刑之執 行,或預防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 ,應由法院斟酌具體個案之偵查、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 、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依職權裁量是否有非予羈 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或有以羈押防止其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必要之情形;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 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 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另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 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 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 ,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二、經查,被告劉威慶因詐欺等案件,於審判中經本院審理庭受 命法官於113年7月29日依法踐行訊問程序後,認其涉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2項及第1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及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修正之洗錢 防制法於此時尚未公布),犯罪嫌疑重大,復有事實足認其 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性,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款規定,於同日裁定其羈押3月。現羈押期限即將 屆至,經本院審理庭於同年9月19日訊問被告後,仍認其犯 罪嫌疑重大、上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無變動,爰裁定其自 同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而關於是否延長羈押一事, 被告係稱: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44號 卷第105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2024-10-15

PCDM-113-金訴-1444-20241015-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5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莉君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4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65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 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即被告陳莉君妨害名譽案件,業 經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45號諭知有罪,案經上訴,復經臺灣高等 法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以112年度上易字第501號駁回上訴確定 ,且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11月10日以1 12年度聲再字第366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證,是該刑事案件於112年7月18日即告確定。再者,前 述刑事案件之告訴人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則經本院以11 1年度附民字第1650號判決被告部分敗訴,案經上訴,復經臺灣 高等法院於112年11月29日以112年度上簡易字第8號駁回上訴確 定,有該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列印本可證,是該附帶民事案 件於112年11月29日亦告確定。上開案件皆非經判處死刑、無期 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依照前述規定,應於開庭翌日 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內,提出交付法庭錄音之聲請,始 得許可。聲請人遲至113年9月5日始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有本院收狀章戳印文可證,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本件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2024-10-15

PCDM-113-聲-3450-20241015-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12號 原 告 葉陳菁 被 告 林瑾妍(原名林秦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11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PCDM-112-附民-2512-20241009-1

重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王美澤 被 告 林瑾妍(林秦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22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PCDM-112-重附民-170-20241009-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36號 原 告 劉黃純 被 告 林瑾妍(原名林秦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97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PCDM-112-附民-2336-20241009-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林陸 被 告 林瑾妍(原名林秦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PCDM-113-附民-51-20241009-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18號 原 告 翁雪麗 被 告 林瑾妍(原名林秦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22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PCDM-112-附民-2618-20241009-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胡簡齡 被 告 林瑾妍(原名林秦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PCDM-113-附民-52-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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