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4號
原 告 黃淑姿
訴訟代理人 李芝伶律師
吳偉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琳設計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
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TPDV-113-補-2264-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