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鄭敦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
○○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為被繼承人撰寫家
事聲請狀聲請公示催告、申報並代繳地價稅、申請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及遺產稅參考清單、申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綜合信用報告及未清償債務資料回覆書、申請除戶謄本、
請領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辦理繼承登記、製作遺產清冊等
事項,聲請人業已支出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197元(包含
代墊地價稅1,122元、戶籍謄本規費45元、行政規費30元),
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87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包含制作遺產清冊
、聲請公示催告、辦理申報遺產稅、查詢被繼承人債務資料
、辦理繼承登記、製作遺產清冊等,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
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
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
繼承人之遺產後續尚有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
,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
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爰核定本
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合計為30,000元(包含代墊地價稅
1,122元、戶籍謄本規費45元、行政規費30元,另聲請人聲
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111年度司家催字第
3號民事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
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另本件遺產管理人既已就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
、一次性聲請本院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
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HLDV-113-司繼-405-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