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崇德
相 對 人 洪瑞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8年10月20日經提示未
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本票附表:利息不請求 114年度司票字第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號 (新臺幣) 001 108年9月17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0月20日 002 108年9月17日 18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0月20日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