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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493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李柏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玖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3

PCDV-113-司促-27493-2024101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羅鳳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1 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8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2,21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4-10-11

PCDV-113-司促-29190-202410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卓良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1,97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4-10-11

PCDV-113-司促-29200-202410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柯招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招如於民國107年09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07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6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0月04日止累計98,734元正未給付,其中96,283元為本金;1 ,65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2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6283元 柯招如 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61%計算之利息

2024-10-11

PCDV-113-司促-29239-202410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3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洪碩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參仟零壹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五 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4-10-11

PCDV-113-司促-29131-20241011-1

司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792號 聲 請 人 劉邦繡律師(即被繼承人曾哲政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曾哲政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 臺幣肆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曾哲政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 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 依同法第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是就法院 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890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曾哲政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自   就任後即依法查明被繼承人曾哲政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   聲請公示催告等各項職務之進行。並就被繼承人曾哲政所有   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完成遺產稅免稅證明並協助辦理土地   出售,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費用,並提出相   關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890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曾哲政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2年 度司家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等情,業經本院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請求因 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已諭知於上開裁定,不應再列入聲請人陳報之 墊付費用範圍內。是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證物 ,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除查 調財產、申報遺產稅、公示催告,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 產狀況,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擔任遺產管理所需時間 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聲請人請求擔任被繼承 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40,000元(墊付費用為0元),應屬 適當。此外,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 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 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 酬。然後續如有新增之墊付費用,即屬被繼承人之債務,聲 請人得以被繼承人之遺產進行清償,日後於終結遺產管理人 職務時,再行檢附相關單據供本院審酌與查核,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2024-10-11

PCDV-113-司繼-3792-202410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白政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白政要於民國90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4-10-11

PCDV-113-司促-29099-202410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賢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伍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賢明於民國112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04日止累計287,920元正未給付,其中281,351元為本 金;5,86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吳賢明於民國111年01月19日向 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19日起至民國 118年0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44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4日止累計367,615元正未給付,其中 359,946元為本金;7,36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2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1351元 吳賢明 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59946元 吳賢明 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44%計算之利息

2024-10-11

PCDV-113-司促-29235-202410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648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債 務 人 蕭立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伍佰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PCDV-113-司促-24648-202410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07號 債 權 人 國賓公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云 債 務 人 林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陸佰伍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PCDV-113-司促-22207-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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