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9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UYUN BT ABDUL MANAP(印尼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YUYUN BT ABDUL MANAP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
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
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
付或限制住居」、「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
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93條之2第2項及
第93條之3至第93條之5之規定」、「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
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
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之2、第93條之6、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YUYUN BT ABDUL MANAP因竊盜案件,前經原審
法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
押之原因,惟無羈押之必要性,裁定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至
同年10月16日止應予限制出境、出海等情,有原審法院113
年2月17日訊問筆錄、113年2月19日北院英刑正112易502字
第1139008261號函(稿)、限制出境(海)通知書在卷可稽
(見112年度易字第502號卷第291、297、301至303頁)。其
後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02號判決被告犯侵入住宅竊
盜罪,處有期徒刑8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3年
度上易字第990號案件受理中。
㈡茲因前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
,並訊問被告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56頁)後,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之犯罪
嫌疑重大,且被告前係經原審法院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被
告有逃亡之虞;再本案尚未確定,基於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
之公益考量、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考量
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就其目的與手段
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依目前訴訟進度,仍有繼續對被告施
以限制出境、出海強制處分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10
月17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第93條之3第2項後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TPHM-113-上易-990-20241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