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積欠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81-190 筆)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8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吳姵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0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0,20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13

PTDV-113-司促-10785-202411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尚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壹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 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 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1,191元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 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 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月9日向債權 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92,99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 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 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予陳明。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0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191元 陳尚懌 自民國113年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9% 002 新臺幣92995元 陳尚懌 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191元 陳尚懌 暨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92995元 陳尚懌 暨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4-11-13

PTDV-113-司促-11083-202411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3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吳博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6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 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1050 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並以確認 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 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 ,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 ,現積欠新臺幣(下同)53,611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49,7 35元整(已到期之本金45,506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4,22 9元),應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307元、違約金雜費計1,293元、分 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276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 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8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735元 吳博誠 自民國113 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2024-11-13

PTDV-113-司促-10831-20241113-1

司裁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假扣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29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務 人 楊家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23,000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0年度 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所有之財 產,在新台幣7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債務人以新台幣70,000元為債權人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或撤 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截至 民國113年10月23日止,累算積欠債權人本金新台幣74,216 元,經債權人以電話及簡訊催討未果,且查債務人聯徵資料 有呆帳紀錄,設不先予實施假扣押,日後債權恐有不能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債權人願提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請求准予裁定對債務人之財產於主文所示債權範圍內予以假 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之原因,業 據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單(U SCC)、信用卡帳務資料查詢單、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 約定條款影本各1份為據,堪認其就請求之原因已為釋明; 而就債權人所主張前述假扣押之原因,亦據提出催收紀錄、 聯徵資料各1份為證,債務人於聯徵資料上有呆帳紀錄,且 經催討未還款,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足認其將來有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之 原因業為釋明,雖其釋明有所不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 補釋明之不足,揆諸前開說明,其對債務人假扣押之聲請, 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始得聲請執行。

2024-11-13

PTDV-113-司裁全-293-202411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8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凰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19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陳凰渼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 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 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13

PTDV-113-司促-11087-202411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5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洪文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9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4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5,39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13

PTDV-113-司促-11251-202411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4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胡忍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7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4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5,77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13

PTDV-113-司促-11249-202411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7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振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49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2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9,49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13

PTDV-113-司促-11273-202411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7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辜俊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01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8494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 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 新臺幣16,01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084949。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13

PTDV-113-司促-11275-202411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4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步紫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823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 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 新臺幣9,62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008234。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13

PTDV-113-司促-11243-2024111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