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6號
原 告 許雅雲
蘇士豪
蘇芳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現代京城管理委員會、群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
限公司、郭恩輔、陳有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許雅雲、蘇士豪、蘇芳儀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
各補繳附表乙欄所示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
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聲請勞
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二、另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
15條、第2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
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
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
,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
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
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本院
卷第99頁),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現代京城管理委員會
、陳有億應連帶給付原告許雅雲新臺幣(下同)3,282,492
元、蘇士豪1,000,000元、蘇芳儀1,000,000元,並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群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郭恩輔應連帶給付原
告許雅雲3,282,492元、蘇士豪1,000,000元、蘇芳儀1,000,
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㈢第㈠、㈡項之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
,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其給付責任。㈣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㈠、㈡項為不真
正連帶法律關係之請求,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各項聲明中金額最高者定之,而各項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
相同,是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甲欄所示,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
之規定,當分別徵附表乙欄所示之調解聲請費。
四、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
附表乙欄所示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
欄位代稱 甲 乙 編號 原告姓名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調解聲請費 1 許雅雲 3,282,492 2,000 2 蘇士豪 1,000,000 2,000 3 蘇芳儀 1,000,000 2,000
KSDV-114-勞補-36-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