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潘承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捌仟零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承峰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民國117年8月1
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21
日止累計410,303元正未給付,其中401,107元為本金
;8,501元為利息;69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潘承峰於民國112年9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民國119年9月7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21日
止累計647,743元正未給付,其中628,225元為本金;
19,51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1107元 潘承峰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28225元 潘承峰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CHDV-114-司促-967-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