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請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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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姿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 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姿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姿怡(原名林巧如、張巧如)前犯詐欺罪 案件,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民國112年12月26 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22-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季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季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季倫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民國111年8月17日入監) ,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34-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懿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藥事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 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懿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懿峰前犯藥事法罪案件,經法院判刑並 送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民國112年12月14日入監),在監獄執 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10-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財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執聲付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財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財發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 法院判刑並送執行(處有期徒刑2年6月、民國111年11月29日入監 ),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48-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峰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 13年執聲付字第1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峰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峰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 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民國111年11月10日入監) ,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16-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邹佩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 13年執聲付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邹佩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邹佩芸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民國111年10月3日入監) ,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28-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佑霖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佑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佑霖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2年4月、3年確 定,並於民國109年12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 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7號),爰依法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4-11-25

KSDM-113-聲保-226-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瑋德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瑋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瑋德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4月確定,並於 民國112年2月2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 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833號),爰依法聲請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4-11-25

KSDM-113-聲保-230-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智凱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智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智凱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0年度審易字第107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4-11-25

KSDM-113-聲保-214-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軼夫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軼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軼夫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年4月、10月、1 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4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 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9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4-11-25

KSDM-113-聲保-210-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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