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664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瑞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
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瑞謙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
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北區臺灣大道二段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
,現籍設於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
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
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TCDV-113-司促-29664-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