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美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壹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美芬於民國113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03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24日止累計71,864元正未給付,其中68,204元為本金
;3,572元為利息;8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美芬於民國113年05月20日向債
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120
年06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30,746元正未給付,其中29,
248元為本金;1,49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美芬於民國112年02
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4日
起至民國120年06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514,492元正未
給付,其中486,252元為本金;27,647元為利息;593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8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204元 劉美芬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248元 劉美芬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86252元 劉美芬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PCDV-114-司促-5866-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