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采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采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采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
正署113年10月0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4701號函、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TPHM-113-聲保-1012-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