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900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92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筑萱 住同上
相 對 人 林淑梅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復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
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
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
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執行,第三人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非屬
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
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KSDV-113-司執-156900-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