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141號
原 告 林曉伶
被 告 林少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10時40分,在本
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10時40
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PKEV-113-港小-141-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