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780號
聲 請 人 林耀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秋輝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
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
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吳秋輝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其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
繳程序費用1,000元,惟迄未繳納,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及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
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PCDV-113-司繼-4780-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