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失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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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篤涼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 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詳附記)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又1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陳篤涼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114年2月4日 64,200元 AG0389662   空白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裁定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 應註明本件案號)  二、如未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 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 。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四、請聲請人自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個 月內,另行持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 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2025-03-11

KMDV-114-司催-1-20250311-1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瞿秀端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67號)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6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6-ND-25116-9 1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 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 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 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 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 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10

PCDV-114-司催-67-20250310-2

司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薛新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股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6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9-NX-148157-3 1 26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 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10

SCDV-114-司催-67-20250310-1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李雅蘭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華南商業銀行 清水分行 歐青雲 華南商業銀行 清水分行 114年1月16日 250,000元 QD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2025-03-10

TCDV-114-司催-125-20250310-1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簡玲琴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 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 ,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 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之股票發行公司台灣三 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依 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2025-03-10

TCDV-114-司催-123-20250310-1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李維鎧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臺灣銀行台中分行 陳列英 臺灣銀行 台中分行 108年5月31日 21,006元 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2025-03-10

TCDV-114-司催-97-20250310-2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閻麟睿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2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3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4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5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6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7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8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9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10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11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12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13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14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15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2025-03-10

TCDV-114-司催-122-20250310-1

司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全興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景皇營造有限公司 王春生 彰化商業銀行 歸仁分行 全興資源再生 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2月17日 23,375元 QN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2025-03-10

TNDV-114-司催-72-20250310-1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黃成健即黃哲照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94445-8 20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28897-0 120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165895-7 32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10

PCDV-114-司催-127-20250310-2

司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邱宗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原發行公司「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合併為「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2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3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4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5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6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7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8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9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10 承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2025-03-10

TNDV-114-司催-76-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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