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篤涼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
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詳附記)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又1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陳篤涼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114年2月4日 64,200元 AG0389662 空白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裁定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
應註明本件案號)
二、如未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
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
。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四、請聲請人自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個
月內,另行持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
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