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潘姵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118元,及其中新臺幣99,
02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8月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
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
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
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
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
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7日止,帳款尚餘103,118元,及
其中本金99,029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3-司促-12531-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