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馬小字第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吳曾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8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MKEV-113-馬小-81-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