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淑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804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59,838元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迄11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1,804元整未為清償(消
費款59,83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466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9,838元自113年1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4-司促-304-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