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3938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水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昭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粘淑華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美商愛希麗(股)公司
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該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
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TCDV-113-司執-173938-2024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