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丁仁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9066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諾櫻
PTDM-113-易-886-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