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民國114年3月18日聲請狀所附雙方服務契約,每月
服務費為新臺幣5,807元,與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內容
所述不符,請釋明服務費用、設定費、相關作業成本損失補
償(即三個月服務費)、租用網路付架設費、違約金之計算
式,且均應提出釋明之證據,如與原請求金額不相符,併請
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TPDV-114-司促-3611-20250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