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 理 人 邱志仁
相 對 人 廖世文
廖琬貞
廖英津
廖英宏
廖英熙
吳廖麗美
廖麗玲
鄭皓鴻
王秋巧
王秋紅
王秋夢
被代位人 廖世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拾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肆萬陸仟壹佰伍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廖世華提
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廖世華就分割與相對人等
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聲請
人主張被代位人廖世華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5,038,276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總價×被代
位人廖世華之應繼分1/21=33,557元;如附表二所示總價×被
代位人廖世華之應繼分1/3=3,264,582元;如附表三所示總
價×被代位人廖世華之應繼分1/3=1,740,137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扣
除已繳4,740元,尚須補繳46,15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
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另為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訴訟進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附表二編號2、3之不
動產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請勿遮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一:被繼承人廖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1,040㎡ 528/540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土地同段5之2地號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693元。(計算式:693×1,040×528/540=5,188,010元)。 704,704元 總價 704,704元×1/21(被代位人應繼分)=33,557元 704,704元
附表二:被繼承人陳美月之遺產及價額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巷00弄0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雙鳳段643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70.49㎡ 陽台: 12.67㎡ 總面積: 83.16㎡ 1/1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路之27號3樓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11,962元。(計算式:111,962×83.16=9,310,759元)。 9,310,759元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3㎡ 1/216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土地同段321地號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802,500元。(計算式:802,500×23×1/216=85,451元)。 85,451元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7㎡ 1/216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土地同段321地號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802,500元。(計算式:802,500×107×1/216=397,535元)。 397,535元 總價 9,793,745×1/3(被代位人應繼分)=3,264,582元 9,793,745元
附表三:被繼承人廖英敏之遺產及價額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額(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49㎡ 1/4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土地同段849地號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423,511元。(計算式:423,511×49×1/4=5,188,010元)。 5,188,010元 2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1/4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 32,400元 總價 5,220,410元×1/3(被代位人應繼分)=1,740,137元 5,220,410元
PCDV-113-家補-147-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