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彥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九月二十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何彥廷於106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二)債務人迄113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7,780元整未為清償(
手續費16,469元整、消費款25,85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173,64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515元整及違約金30
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99,496
元自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
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
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實感德便。謹 狀
TPDV-113-司促-14197-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