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二字第12號
原 告 景龍江
景寶猜(追加原告)
景寶珠(追加原告)
景寶珍(追加原告)
杜龍雲(追加原告)
被 告 田寅岑(原名田凱崴)
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
追加 被告 鄭添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請求確認
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家事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
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判決
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確定,有該案裁定書一份在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又原告應依本院113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補正程序上欠
缺之事項,茲再通知原告應於收受本件撤銷停止訴訟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依前述補正裁定所示之內容依法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PCDV-112-訴更二-12-20241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