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藝芳
孫東柏
吳敏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零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8,106元 孫藝芳、 孫東柏、 吳敏玲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08,106元 孫藝芳、 孫東柏、 吳敏玲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8,106元 孫藝芳、 孫東柏、 吳敏玲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孫藝芳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孫東柏
、吳敏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7 份,金額總
計 262,121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84 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孫藝芳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08,10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該筆
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孫東柏、吳敏玲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TPDV-114-司促-3984-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