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務人住所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1-20 筆)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珈亦 債 務 人 陳俊民 一、債務人陳俊民、陳珈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 肆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珈亦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陳俊民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2 份,金額總計 39,443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 務人陳珈亦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 39,44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 收款項。另債務人陳俊民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443元 陳俊民、陳珈亦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443元 陳俊民、陳珈亦 自民國113年 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8

PCDV-114-司促-7971-2025032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恩山即陳恩山 陳秀惠 一、債務人邱恩山即陳恩山、陳秀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恩山即陳恩山前就讀私立樹人家商邀同債務 人陳秀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2 份,金額總 計 57,03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邱恩山即陳恩山自民國113年10月09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8,75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 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 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陳秀惠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 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 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 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8,750元 邱恩山即陳恩山、陳秀惠 自民國113年09月09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28,750元 邱恩山即陳恩山、陳秀惠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750元 邱恩山即陳恩山、陳秀惠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8

PCDV-114-司促-7963-2025032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晨維 楊淑華 吳永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晨維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楊淑華、 吳永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嗣 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5份,金額總計252,2 6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 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 人吳晨維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 36,15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2月25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 款項。另債務人楊淑華、吳永銘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 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6,154元 吳永銘、吳晨維、楊淑華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36,154元 吳永銘、吳晨維、楊淑華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154元 吳永銘、吳晨維、楊淑華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8

PCDV-114-司促-7967-2025032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皇佑 陳正宗 一、債務人陳正宗、陳皇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 零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皇佑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陳正宗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 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 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1份,金額總計 25,12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陳皇佑自民國 113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3, 04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 款項。另債務人陳正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 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 、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3,043元 陳正宗、陳皇佑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23,043元 陳正宗、陳皇佑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043元 陳正宗、陳皇佑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8

PCDV-114-司促-7958-2025032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柏崴 黃貞祐 一、債務人黃柏崴、黃貞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 參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柏崴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黃貞祐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並簽訂 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6份,金額總計58,886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黃柏 崴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57,33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本行於114年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 務人黃貞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 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 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 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 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7,332元 黃柏崴、黃貞祐 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57,332元 黃柏崴、黃貞祐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332元 黃柏崴、黃貞祐 自民國113年09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8

PCDV-114-司促-7961-2025032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藍浩中 藍永強 一、債務人藍永強、藍浩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 陸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浩中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藍永強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嗣並簽訂 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4份,金額總計206,832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 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藍 浩中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100,67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 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 。另債務人藍永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准予 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0,677元 藍永強、藍浩中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100,677元 藍永強、藍浩中 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00,677元 藍永強、藍浩中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8

PCDV-114-司促-7966-2025032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巧茹 林老訂 一、債務人林巧茹、林老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 壹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巧茹前就讀宏國徳霖科技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 人林老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 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度新臺幣(下同)均為100萬 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5份,金額總 計 111,85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巧茹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1,85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24日,將該筆貸 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林老訂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11,850元 林巧茹、林老訂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111,850元 林巧茹、林老訂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11,850元 林巧茹、林老訂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8

PCDV-114-司促-7974-2025032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秉諺 吳逸卉 一、債務人吳秉諺、吳逸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 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秉諺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吳逸卉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嗣並簽訂 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3份,金額總計132,502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吳秉 諺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 金74,29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本行於114年2月25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 務人吳逸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 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 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 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 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4,292元 吳秉諺、吳逸卉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74,292元 吳秉諺、吳逸卉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292元 吳秉諺、吳逸卉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8

PCDV-114-司促-7965-2025032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紓緹即黃俊龍 黃瑞松 一、債務人黃紓緹即黃俊龍、黃瑞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柒萬柒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紓緹即黃俊龍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 黃瑞松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 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2份,金額總計84,14 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 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 人黃紓緹即黃俊龍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77,24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 收款項。另債務人黃瑞松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7,243元 黃紓緹即黃俊龍、黃瑞松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77,243元 黃紓緹即黃俊龍、黃瑞松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243元 黃紓緹即黃俊龍、黃瑞松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8

PCDV-114-司促-7959-2025032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世華 債 務 人 林致誠 一、債務人林世華、林致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 零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世華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林致誠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2 份,金額總計 328,4 06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44 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林世華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130,629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該筆貸款 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林致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0,629元 林世華、林致誠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0,629元 林世華、林致誠 自民國113年 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8

PCDV-114-司促-7982-2025032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