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務發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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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陳細貞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04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4人×51元×10份=2,04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 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 達費。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 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 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 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如債務發生原 因不同,應分別說明之)?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 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 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五、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 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 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提出113年1月迄 今之薪資單。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 ?是否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如是,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如 否,請提出租賃契約書。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又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地址: 台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查詢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 資料表。如聲請更生前2年有股票之投資,請製作損益表陳 報於法院。 十、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 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 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5-03-19

PCDV-114-消債清-50-20250319-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劉憶如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57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7人×51元×10份=3,57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 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 達費。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 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 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 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如債務發生原 因不同,應分別說明之)?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 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 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五、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 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 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提出113年1月迄 今之薪資單。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 ?是否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如是,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如 否,請提出租賃契約書。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又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地址: 台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查詢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 資料表。如聲請更生前2年有股票之投資,請製作損益表陳 報於法院。 十、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 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 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5-03-19

PCDV-114-消債更-134-20250319-1

消債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雲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勿用影本代替)。 三、請提供聲請人各筆債務之「最新金額」,並以表格方式陳報本院,並請說明債務欠款之原因,並說明資金之用途、流向(相關證明一併檢附)。 四、聲請人應說明現實際居住所在地為何?並請說明現居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帳單等)。 五、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 六、說明聲請人有無扶養他人(即受扶養人)?受扶養人姓名?聲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聲請人每月扶養費用之分擔數額?並提出前開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與他人共同扶養,請一併提供該他人姓名及戶籍謄本,並說明該他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 七、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以螢光筆劃記等方式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八、說明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   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九、說明聲請人現有無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若有,提出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受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二年間變動情形。 十一、請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包含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之交易往來明細,並陳報各存款帳戶之最新餘額(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十二、若有保險,請整理並提出(請自行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請提出該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所取得款項用於何處)。 十四、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十五、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2025-03-18

HLDV-113-消債更-116-20250318-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王莉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件: 一、請繳納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 費2,5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 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人×10份×51元)。【 註:請分別繳納,勿合計繳納】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 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為租屋, 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 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說明 聲請人是否與他人同住於該屋?若有,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 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 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及112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 (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 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 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 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 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並提出自112年3月後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 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 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 、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聲請人目前無工作 ,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 九、請就聲請人陳報之「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必要生活支出情 形」,請補提出尚未提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並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起至今「目前每月之必 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 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 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 」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 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 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 活費用數額。 十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 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文件以資證明。若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請說明計算方 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 、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儲值證明、車票)。 十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 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 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 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 十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 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聲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動產 、存款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 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 、變更之情形;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 法院陳報。 十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有無遭第 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 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 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七、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 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 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 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5-03-17

PCDV-114-消債更-129-20250317-1

消債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呂姵縈即呂麗美 代 理 人 吳省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4+1)×51×10=2,550元】;並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民國111年9月20 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之數額、是否固定等)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1年9月20日至113年9月19日,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 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 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等,勿 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 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數額及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   責人姓名等)。有無兼職收入?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 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 書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即111 年9月20日至113年9月19日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又聲請人「目前」 之支出情形是否仍為相同? 七、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前2年必   要支出已逾其收入所得,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前開不足部   分? 八、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   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   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   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前即自111年9月20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 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2025-03-13

PCDV-113-消債清-361-20250313-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黃美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61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10+1)×51×10=5,61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之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9樓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 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 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 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 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 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 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 國111年12月25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 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1年12月25日至113年12月24日,期間內含基 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 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 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資證明書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代替。 七、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11年12月25日至113年12月24日,期間內含伙食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以及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聲請人實   際支出情形及金額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   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膳食14,000元、水電瓦斯2,000元、交通費1,000元;於 協商時主張每月負擔房租3,000元、手機費2,000元等項,是 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 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請聲請人說明其每月支出高額手機費2,000元,有何必要性 。 十一、聲請人若主張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 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 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 、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 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又就該扶養義務應 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其等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 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 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 前即自111年12月25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    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    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2025-03-13

PCDV-113-消債更-867-20250313-1

消債職聲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職權裁定免責或不免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詹宜盈(原姓名:詹淑華)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羅建興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二人之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債權轉仲信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債權之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應依職權裁定免責或不免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詹宜盈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 「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詹宜盈(原姓名:詹淑華)因為積欠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無擔保債務合計新臺幣 (下同)3,200,377元,於民國112年6月14日向本院具狀聲 請債務清理調解,惟於112年8月10日調解不成立,債務人乃 聲請清算。嗣經本院於112年10月12日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 24號裁定債務人詹宜盈自112年10月12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嗣後,由本院 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進行清算程序。 又查本件債務清理事件,就資產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 司法事務官於113年5月22日做成分配表並予以公告,債權人 及聲請人均未提出異議,債權人並提出匯款入帳聲請書,業 由本院會計室將應分配於各債權人之金額以撥匯方式給付, 此有送達證書、匯款入帳聲請書及本院發還案款通知附卷可 稽。經核本件清算程序業已執行完畢,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113年7月16日以112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本件清算程 序終結,並於113年8月6日已經確定在案。則本件依據消債 條例第132條規定,本院於清算程序終結的裁定確定後,除 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三、本院經通知債務人及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一事表示 意見,茲彙整兩造意見如下: (一)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按鈞院113年5月22日分配表之記載,債權人於債務人清算程 序分配受償459,257元,金額僅占所有債務的5.02%,如鈞院 同意相對人免責,對全體債權人難謂公平。 2、次按債權人清冊之記載,相對人債務發生原因絕大多數為信 用卡消費款、現金卡與信用貸款。相對人明知其對大量消費 或借款並無清償能力,本應量入為出,節約消費,避免不必 要之支出以降低負債,竟向多家銀行借款及刷卡消費,從事 超過其能力範圍之消費行為,致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再者, 相對人係民國00年出生,正值壯年,其日後之生產力、經濟 能力並非完全無法期待,故債權人不同意其免責。 3、又相對人陳報之每月收入扣除支出所剩僅數千元,卻能自行 籌措不動產等值價金40餘萬元償還債權人,請鈞院調查債務 人有無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之 事由(如隱匿財產等),實感德便。 (二)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謹請鈞院詳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 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諸如查詢債務人入出 境資料以確認其是否奢侈浪費或隱匿財產之行為,以昭司法 公信。 (三)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本件陳報人於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清算事件 中,分配金額為2,766元,分配比率為5.026%,未達債權總 額20%,故陳報人不同意相對人免責,懇請鈞院鑒核,實感 德便。 (四)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 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 裁定。又審諸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 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 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標準,而非仍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 寬逸生活,如此,始能確保債務人不致再一次陷入經濟困境 。故請鈎院審酌債務人所陳報,前二年及現在之收入是否屬 實、必要生活費用是否有浮報之虞;並審酌是否有符合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 2、後按同條例第1條知該法除債務人重生機會外,尚有保障債權 人公平受償,以促進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之目的,並非提供債 務人依循債務清理條例圖脫債務之責,懇請鈞院再依職權審 酌是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其他各款不免責事由 ,實感法便。 (五)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 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 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 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78條第1項及第133條定有明文。 2、另懇請鈞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至今有無出國 搭乘國內外航線至外、離島旅遊等相關資訊,俾利判斷債務 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適用。 3、依上開說明,本件債務人有消債條例不免責之事由,至為明 甚。為此,請鈞院鑒核,賜為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之裁定, 以符法制,實感德便。 (六)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按消費者債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 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 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標準,而非仍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 逸生活。經查本件債務人經常處於低收入之狀態,然核其債 務明細,多為信用卡、信用貸款等消費性借貸,顯見債務人 在明知其償還能力有限之情況下,卻仍為與其經濟狀況顯不 相當之浪費行為,倘鈞院逕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實有 損債權人之應受債務清償之法定權益,更有違社會公平與正 義之原則。 2、綜上,請鈞院依法裁定債務人不免責,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 (七)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倘本案鈞院查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各款應為不免責 之情形,即應予不免責之裁定。 (八)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曾於清算程序中,具狀指陳:「台灣人壽、富邦人壽 保單,及2張新光人壽保單,是否均曾被質借而減損價值? 除請鈞院賜為向該3家保險公司調查各該保單質借之時點及 金額外;債務人是否有其他保單未陳報?攸關其是否隱匿財 產,茲事體大,故請求鈞院賜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函查,債務人有無以自己為要保人、或嗣後變更要保 人(含聲請清算前2年所發生者)或質借未償還之商業保險 保單?如有,則與保單有關之一切金額,均應全數加入清算 財團供分配,」…等語在卷。如有,則其隱匿財產之行為即 屬本條例第134條第2、8款不免責事由,應不免責。 (九)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關債務人詹小姐聲請清算免責事宜,本行並不同意,敬請 鈞院依權責調查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之情 事,若無以上之情事,敬請鈞院依權責裁定,本行將依裁定 結果配合辦理。 (十)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經查債務人截至112年10月11日止(開始清算前一日),於本公 司尚有積欠信用卡債務共計39萬1161元整(詳清算債權表)。 2、陳報人於鈞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清償分配款,共受償 19,660元整,清算債權受償比例為5.02%(詳清算債權分配 表),況亦未逾受償比例20%(詳債清條例第142條規定)。 3、債務人本身既乏資力,猶願透支消費與高額借款,概屬自願 承擔逾越其支付能力之風險,即屬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 為,以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如以無力支付為 由逕將風險由各債權人承擔,亦不符公平正義之原則,法院 如輕易對此種債務人予以免責還款之責,定會對社會帶來嚴 重且不良之示範,會鼓舞他人起而效法,造成社會之動盪, 產生欠債可以不還之觀念,當非訂定之條例之最終目的。一 旦法院准許聲請人免責,易滋生有違公平正義之疑義,綜上 所述;為此具狀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十一)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呈請鈞院逕依職權為裁定, 陳報人尊重鈞院之裁定。 (十二)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債權人受償金額未達其 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十三)債務人:    請求准予為免責裁定。 四、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應不免責之事由存在: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 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 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從而,審認債務人是否有消 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不應予免責之事由,即應符合「於清 算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 有餘額」及「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 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此兩個要件。 (二)本件應以本院於112年10月12日裁定債務人開始清算時起, 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綜合考量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執行 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是否仍有餘額;且普通債權人之分 配總額,是否低於債務人在於112年6月14日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視為聲請清算之前二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來 判斷是否應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 (三)依據本院司法事務官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清算程序 於113年5月22日所做成之分配表,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 總共為459,257元。此部分金額,已經分配給予各債權人。 又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每月收入25,000元至27,000元, 以最高收入27,000元計算,扣除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17,076 元後,餘額為9,924元。因此,債務人於聲請更生之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總餘額為238,176元 【計算式:9,924元×24個月=238,176】。因此,本件符合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規定之「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 餘額」的情形,總餘額為238,176元。然查,本件普通債權 人之分配總額為459,257元,並未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因此,本件債務人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 3條前段所規定之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存在。 五、債務人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 之情形: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 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 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 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 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 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 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 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 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 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 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 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 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關於清算程序,是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 因此,如果債權人要主張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 4條各款所規定之不免責事由,自應由債權人自行具體舉證 以佐實主張。債權人如果聲請法院介入調查證據,必須要有 相當合理可憑的具體事實徵兆及理由始可,不應僅是以自己 空泛猜測之詞,隨意要求法院向其他單位四處調查有無不利 於債務人之證據資料。否則,法院如果隨著債權人任意要求 ,在無任何具體事實徵兆之情況下,即四處或長期調查有無 不利於債務人之證據資料,將有失裁判者的公正與客觀的立 場。因此,如果債權人要主張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之情事,應該要由債權人自行就債 務人有合於該條各款要件之事實,提出相當之具體事證證明 之。 (二)本件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債權人意見之結果,債權人雖然具狀 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云云。惟就債務人是否有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34條各款之情形,並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的 事證,僅聲請本院介入調查有無不利於債務人之證據資料。   惟依上述說明,在無任何具體事實徵兆之情況下,法院如果 隨著債權人任意要求,即四處或長期調查有無不利於債務人 之證據資料,將有失裁判者公正與客觀立場。本件既無具體 的證據資料得以認定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 之不免責事由,自應該認為債務人並無該條各款所定之情形 存在。 六、綜據上述,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16日以112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並已於113年8 月6日確定在案。而且,本件債務人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33條前段所規定之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亦無同條例 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事由存在,依同條例第132條 的規定,本件自應裁定債務人免責。 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5-03-11

CYDV-113-消債職聲免-11-20250311-1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梁邑均 代 理 人 陳芬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表所示事項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 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 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10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0人×10份×51元-已繳交 聲請費1,000元=4,1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歷年之 勞、健保投保資料到院。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更生前 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 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六、請說明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 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袋或薪 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 、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無則請提出收 入切結書)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 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提出聲請人應扶養之人(父母及配偶、子女)之全戶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應扶養 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 額各為何?並說明有無受扶養之必要(無謀生能力)、其他 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又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金額為何 ?另請提出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及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九、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二、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 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 有,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 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 款,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5-03-07

TTDV-114-消債更-21-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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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鄭淑芬 代 理 人 陳慧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表所示事項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 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 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7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7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 費1,000元=2,57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歷年之 勞、健保投保資料到院。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更生前 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 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六、請說明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 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袋或薪 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 、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無則請提出收 入切結書)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 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提出聲請人應扶養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 ?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並說明有無 受扶養之必要(無謀生能力)、其他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 又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金額為何?另請提出應受扶養人 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   九、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二、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 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 有,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 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 款,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5-03-07

TTDV-114-消債更-6-20250307-1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江珍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表所示事項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 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 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 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2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 000元=20元】。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更生前 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 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五、請說明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 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袋或薪 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 、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無則請提出收 入切結書)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 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說明聲請人就所提列應受扶養人即孫子女之姓名、年籍等 詳細資料,並請說明為何需要負擔其等之扶養費每月10,000 元,亦請提出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及必要原因(即每月支 出扶養費之項目及金額),另需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即應受 扶養人之父母共同分擔金額為何?並請提出應受扶養人之其 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與職業、所得及親屬系統表等資料 ,一併提出應受扶養人為扶養親屬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影本 、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聲請人與其他 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於聲請人提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之 扶養金額及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 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 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 未履行完畢? 十一、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 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 有,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 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 款,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5-03-07

TTDV-114-消債更-14-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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