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乂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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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上簡易
臺灣高等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簡易字第8號 上 訴 人 劉乂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金火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 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2024-11-04

TPHV-113-審上簡易-8-20241104-1

審上簡易
臺灣高等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簡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劉乂鳴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戴李以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 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83號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2024-11-04

TPHV-113-審上簡易-6-20241104-1

審上簡易
臺灣高等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簡易字第9號 上 訴 人 劉乂鳴 被 上訴人 高瑜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 其提起上訴之理。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終局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提起 上訴(見本院附民上卷第9至10頁),惟被上訴人在第一審 對上訴人所為請求,經原審以被上訴人係就同一事件重複起 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由,駁回被上訴人之訴,為被上 訴人全部敗訴判決(見本院附民上卷第5至6頁),從而,上 訴人係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並無上訴利益,其提起上訴, 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2024-10-15

TPHV-113-審上簡易-9-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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