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97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李宗興
被 告 馥康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合意
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卷第153、157、161、165、169
、173頁),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馥康國際餐飲有限公司(下稱馥康公司)
於民國109年6月3日邀同被告劉志輝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
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109年6月4日起至114年6月4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6個月按月付息,自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嗣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增加寬限期,利息則自109年6月4
日起至110年6月3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下稱利率引用指標)加年息0.155%計算,
其後按利率引用指標加年息2.155%計算;逾期償還本金或利
息,利息改按利率引用指標加年息3%計算,及逾期在6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至113年4月尚積欠26萬7,406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㈡被告馥康公司於109年6月3日邀同被告劉志輝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
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
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4日起至114年6月4日止,自實際撥款日
起,前6個月按月付息,自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嗣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增加寬限期,利息按利率引
用指標加年息2.155%計算;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利息按利
率引用指標加年息3%計算,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
被告至113年5月止尚積欠26萬1,837元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㈢被告馥康公
司於109年6月3日邀同被告劉志輝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
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
興貸款契約書,並於109年6月16日出具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
據,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16日起至
112年6月16日止,自撥款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自110
年6月16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嗣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
增加寬限期,利息按利率引用指標加年息1%計算;逾期償還
本金或利息,利息改按利率引用指標加年息3%計算,及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至113年4月止尚積欠3萬3,68
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㈣被告馥康公司於109年6月3日邀同被告劉
志輝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
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並於109年7月
16日出具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
借款期間自109年7月16日起至112年6月16日止,自實際撥款
日起至110年6月16日按月付息,自110年7月16日起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嗣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增加寬限期,利息按利
率引用指標加年息1%計算;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利息改按
利率引用指標加年息3%計算,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至113年4月止尚積欠3萬3,68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㈤被
告馥康公司於109年6月3日邀同被告劉志輝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簽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
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並於109年8月17日出具授信動用申
請書及借據,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8月
17日起至112年6月16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至110年6月17日
按月付息,自110年7月17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嗣簽立契
據條款變更契約增加寬限期,利息按利率引用指標加年息1%
計算;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利息改按利率引用指標加年息
3%計算,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至113年3月止
尚積欠4萬4,45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㈥被告馥康公司於109年6月3日邀
同被告劉志輝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並於
109年9月16日出具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向原告借款20萬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16日起至112年6月16日止,自
實際撥款日起至110年6月16日按月付息,自110年7月16日起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嗣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增加寬限期,
利息按利率引用指標加年息1%計算;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
利息改按利率引用指標加年息3%計算,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付違約金。詎被告至113年3月止尚積欠4萬4,329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㈦被告馥康公司於109年6月3日邀同被告劉志輝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簽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
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並於109年10月16日出具授信動
用申請書及借據,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
年10月16日起至112年6月16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至110年6
月16日按月付息,自110年7月16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嗣
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增加寬限期,利息按利率引用指標加
年息1%計算;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利息改按利率引用指標
加年息3%計算,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至113
年3月止尚積欠4萬4,32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已
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㈧被告馥康公司於109年
6月3日邀同被告劉志輝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受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
書,並於109年11月16日出具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向原
告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16日起至112年6
月16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至110年6月16日按月付息,自11
0年7月16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嗣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
增加寬限期,利息按利率引用指標加年息1%計算;逾期償還
本金或利息,利息改按利率引用指標加年息3%計算,及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至113年3月止尚積欠4萬4,32
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劉志輝為上開全部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
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
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
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
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8條前段、第739
條、第740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
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
款契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約定
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催告函暨回
執(卷第15-187頁)為憑,而被告均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審酌,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
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 號 借款餘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 年 息 1 26萬7,406元 自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83% 自113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利率,6個月以內按10%計算違約金,超過6個月按20%計算違約金。 2 26萬1,837元 自113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85% 自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利率,6個月以內按10%計算違約金,超過6個月按20%計算違約金。 3 3萬3,688元 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5.85% 自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利率,6個月以內按10%計算違約金,超過6個月按20%計算違約金。 4 3萬3,688元 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5.85% 自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利率,6個月以內按10%計算違約金,超過6個月按20%計算違約金。 5 4萬4,454元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5.83% 自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利率,6個月以內按10%計算違約金,超過6個月按20%計算違約金。 6 4萬4,329元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5.83% 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利率,6個月以內按10%計算違約金,超過6個月按20%計算違約金。 7 4萬4,329元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5.83% 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利率,6個月以內按10%計算違約金,超過6個月按20%計算違約金。 8 4萬4,329元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5.83% 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利率,6個月以內按10%計算違約金,超過6個月按20%計算違約金。
TPDV-113-訴-4971-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