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慶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9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12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劉慶蘇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劉慶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而裁定被
告應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已
發函同意借予執行,刑期自113年10月2日起算,有卷附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酉字第3008號執行指揮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
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TPDM-113-易-407-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