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DM-113-易-407-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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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慶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9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12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劉慶蘇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劉慶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而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已 發函同意借予執行,刑期自113年10月2日起算,有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酉字第3008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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