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1號
原 告 莊琦慧
訴訟代理人 莊欣婷律師
劉曜暉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薛明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59,387元
(計算式:本金21,900,384元+利息159,002.79元=22,059,38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128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5,62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PCDV-113-補-1931-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