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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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建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 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 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林 建樵於104年10月及96年5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 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三)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 人78,092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2,282元整、消費款20元整、 預借現金59,749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3,166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2,175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 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2,935元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 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 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3

TCDV-114-司促-5437-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傭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陸佰貳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參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 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 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傭平於104年5月及96年11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 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 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 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 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30,621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126,3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021元整及違約金3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26,300元自114 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 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 德便。

2025-03-03

TPDV-114-司促-1963-20250303-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3,730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 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吳碧珠於92年3月及91年1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 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 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 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13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3,730元整未為 清償(消費款123,73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23,730元自113年12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 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2025-02-25

SLDV-113-司促-15865-20250225-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9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被 告 潘慈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5,18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公司)業 於民國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原告 ,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 第09840006080號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網路公告電子畫 面可證。  ㈡、緣被告於88年10月間向友邦公司申請信用卡,經友邦公司 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萬事達信用卡、又 經原告換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萬事達之新卡使用, 依約持卡人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 產品,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 ,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16條 及原告網站公告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被告迄113年7月尚 積欠原告855,18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雖經催討 ,惟被告仍拒不還款。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5,181元整,及其中本金 855,181元,應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金額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24頁)。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 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 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有上開信用卡消費款未清償之事 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資料、歸 戶基本資料、信用卡條款、帳務查詢資料、消費暨繳款明 細、欠款資料匯整等附卷可證,堪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正 ,故原告依上開規定向被告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核無違 誤。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審究,併此   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2025-02-24

PTDV-113-訴-790-202502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坤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肆拾貳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參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蔡坤霖於94年9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13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7,042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105,73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03元整),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05,739元自113年9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24

TCDV-114-司促-4870-2025022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7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玖拾參元整自民國99年2月4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李佳蓉於92年1月間向案外人 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 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三)債務人迄98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 人79,141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 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7,793 元自99年2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利 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 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另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 :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2-20

PCDV-114-司促-4274-2025022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9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侯榮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參拾貳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佰壹拾壹元整自民國114年2 月1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侯榮元於89年9月間向案外人 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 息及違約金。(三)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66 ,232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150,647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9,86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021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0,511元自114年2月1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四)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 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2-13

PCDV-114-司促-3694-20250213-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呂許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捌佰壹拾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參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呂許淑芬於90年11月間向案外 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 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 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三)債務人迄113年6月底尚積欠聲 請人515,810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160,384元整、已到期之 利息350,891元整及違約金4,535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 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 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 部份,計新臺幣160,384元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 知,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 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 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釋 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1

KSDV-114-司促-2227-2025021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建萱(原名:陳建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 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陳建萱(原名:陳建祝)於98 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 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 ,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 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三)債務人迄99年 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6,267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 、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110,145元自99年2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利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釋明 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1

KSDV-114-司促-2228-20250211-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利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585元,及其中新臺幣34,1 40元,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 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利美花於88年9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13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0,585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6,33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34,1 40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15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 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4,140元自113年11月2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 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2025-02-07

SLDV-113-司促-15618-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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