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受虐風險

共找到 11 筆結果(第 11-11 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 一月十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本案分別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14日、113 年1月15日因兒童A之父母B、C監護不周而通報,本次通報則 係因案母C疑似濫用藥物導致神智不清的情形下,搭載兒童A 開車發生車禍自撞意外,造成兒童A左前額有明顯瘀青。經 聲請人了解,案家家庭關係與環境不利兒童A發展,且案父 母B、C難以對通報事件提供合理解釋及安全計畫,恐有疏忽 照顧及攜子自殺之情節,考量兒童A年幼未滿1歲,無自我保 護能力,受虐風險較高,且案父B當時為通緝中身分,案母C 則因用藥後精神不穩,當下評估案父母B、C無適當能力可提 供兒童A妥適照顧、教養及保護,於113年1月17日13時40分 緊急安置於寄養家庭,並向本院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 經本院裁定延長安置至113年10月19日止。安置期間,本案 分別於113年3月1日、113年4月3日、113年5月9日、113年6 月17日、113年7月16日、113年8月13日、113年9月14日進行 親子會面,會面期間兒童A漸可由親屬(案外祖母、案父B) 安撫情緒,且案外祖母皆有攜帶玩具與兒童A進行互動。案 父B已於113年4月3日完成勒戒,但後續皆未回轄區報到,案 母C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上訴已於113年2月29日遭駁回 ,案母C後續須配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5個月。本案原案 外祖母有意爭取監護權,故向法院提起改定監護,經113年6 月21日法院調解後,案外祖母與案父母B、C同意由案父B單 獨監護兒童A,查案父B已於113年7月18日持法院調解筆錄至 戶政辦理登記,惟由於案父B至今不願配合家處訪視及後續 相關處遇目標,僅願意每月進行親子會面,針對聲請人欲追 蹤評估之家庭功能(包含經濟、照顧量能、照顧計畫等)案 父B皆非常抗拒,評估目前處遇窒礙難行。兒童A現由案父B 單獨監護,案父B拒絕配合聲請人相關處遇且勒戒後未穩定 回轄區報到追蹤,另案母C已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18小時, 並於000年0月0日生產,且後續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須 入監服刑,評估案母C生活未穩定,且現況無能力監護扶養 兒童A。綜上,目前聲請人仍持續與親屬、監護權人案父B討 論兒童A未來照顧議題及追蹤新生兒案胞弟出生後照顧情形 ,相關處遇持續進行中,故目前仍有延長安置之需求。另因 本案兒童A未滿7歲無須陳述意見,案父B拒絕填寫本院兒童 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僅以訊息表達不願 兒童A延長安置,希冀帶兒童A返家。為維護兒童A照顧權益 及人身安全,評估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兒童A三個月,以維 其權益及安全保障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 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 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 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 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 、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 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 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 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 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 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 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 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 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兒少保 護案件通報表2份、屏東縣政府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緊 急安置通知、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60號民事裁定、台灣世界 展望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個案摘要報告、本院兒童 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411號刑 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113年度家非 移調字第22號調解筆錄、戶籍資料等件為證,亦有本院職權 查調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 憑。案父B固到庭表示伊怎麼會知道兒童A被安置之原因,伊 不同意兒童A延長安置,不想讓兒童A在外面,希望將兒童A 帶回照顧,伊沒有不配合社政處遇,有向社工表示自己在鐵 工廠上班,也有另外接案,每月收入約5、6萬元,經濟狀況 無虞,伊母親在顧家和種植檳榔,可協助其照顧兒童A,目 前與自己母親、案母C及甫出生之案胞弟同住等語;惟本院 審酌兒童A現年僅1歲餘,自我保護能力不足,曾因案父母B 、C疏忽照顧及精神狀況不佳搭載兒童A外出自撞疑有攜子自 殺之情形而受有傷害,且案母C雖完成強制親職教育課程, 然因涉犯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2月;違反洗錢防制法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50 ,000元,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恐需入 監服刑;案母C113年9月8日又甫生產,尚需時日評估其照顧 量能與親職能力;案父B雖為兒童A之監護人,亦有穩定進行 親子會面維繫親情,惟對於聲請人提出相關家庭處遇計畫與 評估,配合度低,且拒提供其經濟狀況穩定之證明或提出照 顧計畫,使聲請人無法進行必要之評估程序,有聲請人提出 之本案匯總報告(卷末資料袋)可佐,加上案母C甫生子, 尚有嬰幼兒需照顧,且不論案母C判刑部分為入監或易科罰 金、易服勞役,均影響案家照顧人力或經濟,本院自難認其 等目前親職能力可提供兒童A妥適之保護照顧及穩定成長之 環境,是兒童A現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延長安 置兒童A三個月,依前開法條之規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113年度護字第237號) A 丙○○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 (現安置中) B 乙○○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 C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

2024-10-17

PTDV-113-護-237-2024101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