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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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0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債 務 人 林碧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4

CTDV-113-司促-16605-20250114-2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3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債 務 人 陳華敏 陳福明 陳芃安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陳姸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坤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3

KSDV-114-司促-613-20250113-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債 務 人 灃海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謓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佰伍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8

KSDV-114-司促-427-20250108-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債 務 人 盧洪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3

KSDV-114-司促-8-20250103-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債 務 人 陳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3

KSDV-114-司促-9-20250103-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79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慈蒨              住同上 債 務 人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澄溪  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7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彥駿實業有限公司於第三人台中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巢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燕巢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2024-12-31

TYDV-113-司執-158797-20241231-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4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債 務 人 李進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捌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5

CTDV-113-司促-16614-20241225-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0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碧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碧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2-20

CTDV-113-司促-16605-20241220-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23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債 務 人 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力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9

KSDV-113-司促-23523-20241219-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2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債 務 人 洪光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9

KSDV-113-司促-23525-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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