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79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慈蒨
住同上
債 務 人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澄溪 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7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彥駿實業有限公司於第三人台中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巢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燕巢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TYDV-113-司執-158797-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