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辛明皇
辛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5,756,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辛明皇於民國108年起就讀恆毅中學期間,邀同債務
人辛惠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
金額新臺幣5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5筆,
計新臺幣56,735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
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
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年1
2月30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
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㈡詎債務人辛明皇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餘本金45,756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
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辛惠玲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56元 辛明皇、辛惠玲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56元 辛明皇、辛惠玲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PTDV-114-司促-1901-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