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加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雅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高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
3年6月28日111年度建字第15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7萬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29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TYDV-111-建-152-20241008-2